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
通 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下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5号)、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做好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和街道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0〕32号)文件,现就做好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下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执法职责权限 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严格按照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5号)的内容,确定《吴桥县下放乡镇和街道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见附表),决定全部下放,下放方式为直接下放。
明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乡镇的执法事项,避免多头交叉执法、重复检查,防止出现脱节,造成执法空档。下放到乡镇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再继续行
使,由乡镇负责日常动态执法巡查、制止、查处工作,各乡镇政
府履行法律规定和下放清单中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职责,负责上级交办的自然资源违法线索核查处置、土地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整改、自然资源领域信访答复等工作,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督察和执法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县政府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排布置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执法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承担未下放乡镇的行政处罚事项,负责查处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跨乡镇区域违法用地案件。
各乡镇要理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与综合执法队的工作关系,做好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衔接。重新修订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具体执法依据、处罚裁量基准、执法程序和监督途径等。
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各乡镇可直接适用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乡镇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创新执法监管方式 落实属地责任
行政处罚权下放后,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自然资源保护和监管责任。要按照本辖区人口规模适度、资源配置有效、功能相对齐全要求,科学划分基本网格单元,定人、定时、定岗、定责落实动态巡查制度,提高执法巡查效果,确保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整改。
三、加强队伍建设 提升执法能力
按照《吴桥县下放乡镇和街道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相应增加行政处罚事项。各乡镇应当加强以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巡查、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
四、完善配套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乡镇政府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告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各乡镇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查处、制止、拆除等措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镇职责范围的,应当通知相关乡镇查处整改。
要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坚决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明确的改革任务,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5号)文件要求,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不得拖延、消极应付,不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附件:吴桥县下放乡镇和街道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指
导清单
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
附件:
吴桥县下放乡镇和街道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
序号 |
事 项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1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
2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
3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
4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
5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
6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
7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
8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
9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10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
11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12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13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14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
15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
16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
17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
18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7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 |
19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20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
21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 |
22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 |
23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三条 |
24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25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相关连接:《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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